论图书馆的“制度创新”(《图书馆建设》2013/3)

2013/4/15   点击数:1296

[作者] 王梅的图书馆

[单位] 王梅的图书馆

[摘要] 早在1921年,我国著名图书馆学家刘国钧先生,就在《近代图书馆之性质及功用》一文中说:“至一八七二年全美图书馆联合会成立后,新式图书馆之发展乃一日千里。其影响不仅及于全美,且波及世界各处,而为研究教育或社会学者所不可忽视之制度矣。”

[关键词]  图书馆 制度 创新 图书馆建设



早在1921年,我国著名图书馆学家刘国钧先生,就在《近代图书馆之性质及功用》一文中说:“至一八七二年全美图书馆联合会成立后,新式图书馆之发展乃一日千里。其影响不仅及于全美,且波及世界各处,而为研究教育或社会学者所不可忽视之制度矣。”【1】还说:“图书馆既为社会所不可缺之制度,则其能成为一种专门职业固不容疑虑者也。”【2】可见,刘国钧先生那时就已经明确的认为“新式图书馆”是“一种制度”。稍后的1933年,美国著名图书馆学家巴特勒教授在《图书馆学导论》一书中,把图书馆视为“一种社会制度”加以研究。而马丁的《美国公共图书馆之为社会制度》,则更是把美国公共图书馆直接称作“社会制度”加以论述。【3】到目前为止,中外图书馆学者们由“一种制度”到“一种社会制度”,延续了近一个世纪以来的“图书馆制度”研究的历程。尤其是在实践层面,“图书馆制度”尤其是“公共图书馆制度”作为一种制度/机构在绝大多数国家基本上得到确立。但“图书馆制度”的研究领域尤其是其作为“社会制度”的角度与意义的研究,还是有许多问题值得继续我们关注。例如,当我们重温马克思在论述哲学研究目的时的一句经典名言:“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4】时,会有所思考,这对我们的“图书馆制度”研究的价值走向和哲学意义也有启发借鉴,那就是“图书馆制度”研究也存在着理论意义上的“解释”和实践意义上的“改变”这两个研究视角。

1“图书馆制度”的“解释”是图书馆学理论上的阐释

本文取自蒋永福老师的制度定义:“制度就是规范人或组织的行为的规则,包括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5】因此,本文在这里论及的“图书馆制度”既包括宏观层面上图书馆作为“社会制度/机构”的一种,也包括微观层面上图书馆作为“自身内部运行”的规章制度的一种。从历史的意义上说,“图书馆制度”是一种长期自然自发演化而形成一定规则的必然产物;从整个社会的组成结构上看,“图书馆制度”是社会的机构/组织之一;从民主政治的角度上理解,“图书馆制度”是自由民主体制的组成部分;而从社会安定和谐的共生系统来认识,“图书馆制度”无疑还是促进文化发展文明进步的力量所在。当然,根据每个图书馆所面临的时代、地区、人员等具体情况的不同,“图书馆制度”还是图书馆能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外部与内部法律、法规与行规的各种规章制度的结合体。

对于“图书馆制度”的重要性,图书馆学术界早有论及。韩继章老师去年在谈到“图书馆制度”的时候是这样总结的:“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制度是人制定的,好的制度是人制定的,利于社会发展进步的制度,而这样的制度应是总结人类文明发展经验而提炼出来的,因而制度和人文是统一的,制度是人文发展的一种保障和环境。就图书馆而言,一些好的人文理念,如服务的开放、平等、免费理念,光靠人文宣传尚不够,还需要一种强制的制约,即靠制度来推行一些好的理念,这样才能使一些合于人文关怀的理念得以在更大的空间和更长的时间中付诸实践。”【6】进而他认为:“人文精神的倡导是由技术的发展引起的,这一对问题的讨论人们很容易将其联结起来,研究它们内在的一些联系。世纪初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研究十分有成绩。但在图书馆界,在2005年前后,适时地引入了权利和制度这两个重要概念,因而,在人们的视野中,技术、制度、人文自然成为人们要理清的文化概念。我觉得,这是图书馆领域与其它领域不太相同之处,这个不同是,图书馆领域的实践深深涉及了技术、人文和制度。”【7】由此可见,图书馆的制度与技术、人文,一并构成了图书馆实践领域和图书馆学理论领域不可或缺的必备要素之一。而蒋永福老师提及的“图书馆制度”的重要性则更为直接和明确:“为了突显图书馆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图书馆制度研究的重要意义,我为专门研究图书馆制度的理论范式起了一个特殊的名称——制度图书馆学,以有别于技术图书馆学、人文图书馆学等理论范式。”【8】因此,笔者在这里较多的引用两位著名图书馆学者的原话,也是为了说明或者重申“图书馆制度”及其学术上研究的重要性,尤其是对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保障与牵引的重要性。

既然“图书馆制度”如此重要,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在理论上对其进行详尽的阐释。有关“图书馆制度”的意识与知识——首先“图书馆制度”是作为一种意识和知识的形态而存在的,对它们进行理论上的、学术上的相关表述,就是这样的一种阐释。包括对“图书馆制度”及其相关问题的看法、观点、主张、理念等。因此对“图书馆制度”的解释是一种理论状态。事实上,图书馆学术界对“图书馆制度”意识与知识的所有探讨,就是在“解释图书馆”,即“解释图书馆制度”。2005年以来,图书馆学术界对“图书馆制度”的意识与知识就这样“解释”了许多许多。仅《图书馆建设》一家刊物,那段时间对“图书馆制度”的发文量就很大,除蒋永福老师的系列“图书馆制度”的重头文章外,其他学者和研究人员发文也不少,如,黄宗忠老师的《创新公共图书馆制度》一文【9】、栾雪梅的《从制度学视角论图书馆知识自由的实现》一文【10】、韩淑举的《公共图书馆发展的制度视角——制度图书馆学研究:学术起点与实践指向》【11】,等等。当然,其他刊物的“图书馆制度”的发文量也不小。

虽然我们在理论上和学术上对“图书馆制度”探讨的较多,也积累了不少的理论资源,但与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存在与发展的实际需要相比,与国外同行们的部分先进的“图书馆制度”相比,我们还有不小的差距,因此,从一种长远和全局的意义上来说,关于“图书馆制度”这个与图书馆实践密切相关的理论问题,仍是有很多问题有待于我们进行深入的“解释”。因此在图书馆学理论界,对“图书馆制度”在内的任何一个理论或者观点,“解释”是首先的,更是必要的。“解释”的越全面越本质越深刻越持续,就越好。就是说,“解释”既然是一项理论性的工作,那么就可以具有厚积性和长远性乃至超前性。对此,我们当然要重视。事实上,我们在学术上对“图书馆制度”的许多问题,的确“解释”了很多。

但近几年“图书馆制度”的研究处于沉寂状态,“图书馆制度”远不如“图书馆人文”活跃,更不如“图书馆技术”活跃,图书馆理论界对“图书馆制度”的研究似乎是销声匿迹了,图书馆实践界对“图书馆制度”及其“图书馆制度安排”的反响也不那么强烈,“图书馆制度”似乎被学界内外遗忘。笔者认为,表面上看似乎这是因为我们在理论上对“图书馆制度”的学术问题探讨的差不多了,我们对这一资源在理论上阐述的也基本上全面,因此所剩问题也不多了,似乎是没有什么价值值得继续探讨了,但事实上的确是如此吗?

事实上不是这样。我们的“解释”不是很多,不是很到位了,而是还不多,还很不够,就是说我们在学术上对“图书馆制度”的研究还很不够,在学术上形成的资源还是不够多,不够扎实有力,遗留的问题很多都没有深入的探讨,更没有理论的前瞻性,学术上处于浅表的层次,多是原地踏步,多是初级重复。在这个层次上“解释”的很多,而不是向更深层次上的“解释”很多,因此,“图书馆制度”的学术研究上呈现集中、一哄而上的特点,扎堆明显,缺乏个性之作,缺乏深入细致的具体之作,就理论而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很少,对实践的针对性和指向性都欠缺。缺乏持久性、细流性,尤其是制度图书馆学及其研究范式还处于价值观的层次,只是一个提倡,无法成为系统的学术资源,与人文图书馆学、技术图书馆学相比,其积累的厚重性还远远不足。这难道不是还需“解释”吗?

而且尤其不足的是,别说是外界,就是我们图书馆界的内部,对“图书馆制度”的认识与理解还很不全面,对“图书馆制度”和“制度图书馆学”的认同者不多不说,尤其是图书馆员普遍把“图书馆制度”,看做是一个图书馆内部的“规章制度”,只是微观角度上的认识与理解,仅此而已,而不是宏观意义上图书馆主要是一种“社会制度”的认识与理解,因此,这些图书馆人往往从一馆“制度”之利弊得失,而不是从整个社会和读者的机构/制度的角度和层次,来看待和支持“图书馆制度”“让利于民”——知识自由的必然性与必要性。正如蒋永福老师所说:“然而自刘国钧等第一代图书馆学家之后,我国的图书馆学研究长期集驻于微观的实务层面上的‘工作研究’,而宏观层面上的制度理论研究始终未得到重视。即使是提及‘图书馆制度’的论著,也只是在‘图书馆内部规章制度’的意义上加以论述,而非‘社会制度’意义上的研究。”【12】而这个现象到现在也仍是如此,反映出人们对“图书馆制度”的认识与理解很片面,很狭窄。

2“图书馆制度”的“改变”是图书馆实践中的落实

“图书馆制度”的“改变”就是图书馆的“制度安排”,是对“图书馆制度”知识,即“图书馆制度”理论的一种现实的安排和保障,“图书馆制度”的“改变”属于物质形态领域,处于实践层次,是图书馆实践中的一种落实状态。如果我们把对“图书馆制度”研究及其成果,看做是“图书馆制度”的知识与理论的话,那么它们也只是一种知识和理论的东西而已。只有把它们落实到了图书馆的实践中,在社会和图书馆力量的推动下,才能转化为图书馆的“制度安排”。正如蒋永福老师所说:“图书馆不仅是一种机构,而且还是一种制度。图书馆制度是民主社会为了保障公民的知识权利而选择的一种制度安排。图书馆制度所能保障的公民的知识权利主要有知识自由的权利、知识平等的权利、知识共享的权利和知识休闲的权利。机构范式和制度范式是图书馆学的两大研究范式。以制度范式为核心的图书馆学研究就是制度图书馆学研究。”【13】所以,“图书馆制度”的“改变”和“制度安排”是一种实践状态,即在“图书馆制度”知识的理论“解释”下,“落实”到图书馆实践工作中去,成为事实上的“图书馆制度”的知识与理论,而不是学术意义上的“图书馆制度”的知识与理论。图书馆“制度安排”的力量向实践的倾斜和落实,促使理论上的“图书馆制度”知识的体系,向实践上的图书馆“制度安排”的状态靠拢与对接,达到对“图书馆制度”的一种实际性的“安排”和“落实”状态,并最终发挥其对图书馆现实改变的应有的作用,“图书馆制度”的知识、理论与图书馆实践的这个靠拢与对接的过程,所发生的改观和变化,就是一种图书馆现实意义的“制度安排”。亦即“图书馆制度”的知识与理论最终转化为图书馆的“制度安排”。

一般来说,在图书馆的“制度安排”没有到位或者图书馆的“制度安排”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影响和作用之时,其“图书馆制度”的实践处于一种自在自为的原生状态,即使有这方面的知识与理论但也只是书本上的,缺少来自于图书馆实践的有力指导、佐证和配合。而“图书馆制度”正因其处于原生状态,缺少图书馆实践上的一种“改变”和“安排”,是需要“理论”学习和具体指导的,需要把“理论”主张和倡导转化为“实践”的行动和成果,在图书馆的职业实践中获得一种精神转化和实现的力量,达到改善图书馆的现状并使图书馆的工作质量有所提高的目的,最终达到一种“制度安排”的效果与结局,这就是一种“改变”的必然需要和力量了。因此,“制度安排”的“图书馆制度”中的重中之重。

笔者在2008年发表的一篇文章中,对图书馆的“制度安排”做了具体分析,“图书馆‘制度意识’的许多问题,图书馆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在‘制度意识’之后,图书馆更需要的是‘制度安排’。我国图书馆的‘制度安排’的缺陷在于不够完整、不够合理、缺乏预见性、有失偏颇。在研究和建设‘制度安排’方面,要作通盘考虑;要进行制度创新;要整合出一整套合理而有效的图书馆制度。”【14】因为,就“图书馆制度”“改变”之后的“制度安排”,其必然性和现实性来讲,对图书馆的实践更具有针对性和落实性,突显的是其解决图书馆现实中存在的问题的态度、目的和积极作为的力量,最终以“制度安排”的形式作为圆满的结局。与对“图书馆制度”热热闹闹的知识与理论的“解释”及其过剩相比,“图书馆制度”的“制度安排”相对就冷清的多了,许多好的制度设计(即“解释”)最后都不了了之,令人觉得遗憾。而这并不是我们“图书馆制度”研究的目的与归宿,“图书馆制度”的知识与理论研究过后,对图书馆“制度安排”总该需要落实下去,并且应该有点影响实践的作用。二者的关系尤其重要。所以笔者在2009年发表的一篇文章中,对“图书馆制度”的知识、理论的“解释”与“改变”的图书馆的“制度安排”的关系做了具体分析,以突出图书馆的“制度安排”。文章“论述了图书馆‘制度意识’与‘制度安排’的关系,即图书馆的‘制度意识’是一般性的知识、认识的观念性体系,而‘制度安排’是特殊性的理念、价值的操作性系统;图书馆的‘制度意识’是思想建构,而‘制度安排’是规范监督;图书馆的‘制度意识’是一种软性的行为导向,而‘制度安排’则是一种硬性的行为导向;图书馆的‘制度意识’比较坚挺,而‘制度安排’却比较疲软。因此强调要加强‘制度意识’研究,完善‘制度安排’体系。”【15】

但现在问题是,与“图书馆制度”“解释”的不够深刻,而且是不够深刻的多相比,“图书馆制度”的“改变”即图书馆的“制度安排”还要更差一些。一是整体图书馆作为社会制度/机构的一种,我们的图书馆网络、布局、数量与质量及其社会效益与影响力,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作为社会制度的国家立法等根本性的图书馆“社会制度”还远未变成现实,许多读者尤其是社会读者还是没有方便的图书馆可去;二是作为个体图书馆内部的“规章制度”的建设来讲,许多有利于读者的好制度还没有落实,停留于口号一样的对外宣传阶段,即处于知识与理论的状态,还远未触及图书馆的管理之痛,远未触及图书馆员的灵魂之切。因此我们的许多“图书馆制度”虽然有了许多可喜的“改变”,有了许多可喜的“制度安排”,但与图书馆事业的现实需要和读者的切身利益相比,还需要较多的“改变”,还需要较多的“制度安排”,原地踏步显然是不足取的。

3“图书馆制度”重在理论上的“解释”,但贵在实践中的“改变”

对“图书馆制度”的“解释”很重要,这是一种知识与理论的状态,让人们接受和认识到位会有一定的阻力,但“改变”,即“图书馆制度”的“制度安排”更重要,这是一种实践中的落实状态,在图书馆实践界落实的过程中遭遇的阻力会更大。即使是这样,我们知道理论是为实践服务的,理论没有单独存在的理由和必要,这是一种普遍的规律与原则。对“图书馆制度”的研究也是这样,尽管我们对“图书馆制度”的“解释”要求和期望的价值很大,但我们的价值中心和重心应该是在“改变”,即,最终落实意义的“制度安排”上。图书馆的“制度安排”本身就是对理论的消化和接受。只有最终落实到实践中,才是一种实现了的理论,“图书馆制度”的知识与理论才最终成为事实上的“制度安排”。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对“图书馆制度”的研究与关注,重在图书馆学理论上的“解释”,但贵在图书馆实践落实的“制度安排”上。

应该说,改革开放后,无论从图书馆作为整体的“社会制度”的总体布局上,还是从图书馆作为个体的“规章制度”的具体建设上来看,我国“图书馆制度”的体系与内容的建设和成就都是值得肯定的,与过去相比,我们在图书馆布局、管理与服务的制度建设方面已经改进了许多,提高了许多,也称得上是一种对过去有巨大改观的大发展了。如一些行之有效的“图书馆制度”,尤其是“公共图书馆制度”相继做了“制度安排”,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效。广大图书馆员的职业精神状态也在不断的改进和提高,为读者全心全意服务的人文理念深入人心,得到了读者越来越多的肯定,并且在“图书馆制度”的知识与理论的探讨上,我们在学术界做了许多的“解释”,尤其是在图书馆的“改变”,即“制度安排”上,我们在图书馆实践领域的运作中发生了许多的“改变”。“图书馆制度”的“解释”与“改变”,基本上都还是卓有成效,基本上比较协调的。

然而,即使是我们在理论上学术上对一些“图书馆制度”尤其是“公共图书馆制度”的探讨已经很明确,例如,对“图书馆立法”的呼吁,“信息与知识自由”的理念倡导,“免费与公平原则”等人文服务的理念,“有偿服务”与“区别服务”的制度弊端等,但我们的图书馆实践界一直还存在着一定的“制度安排”的薄弱环节,“制度安排”还遭遇一定的阻力,有些阻力还相当的顽固,像一些好的“图书馆制度”的知识与理论,最终因为传统观念的制约和现行制度的限制,而无法完善的落实到图书馆的“制度安排”上。对这种现象,专家们却有着清醒的认识:“然而公共图书馆对此反应缓慢,尚未表现出应有的关注和热情。在公共图书馆反应却如此的冷淡,这是颇令人困惑的。”【16】于是湖南《图书馆》杂志倡议开展新时期的“公共图书馆运动”,让图书馆的免费、平等、自由阅读的精神服务给读者与社会。因此,从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具体运行过程中看,“制度安排”的落实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我们是相当滞后的,这与“图书馆制度”的知识与理论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因此单从“图书馆制度”的实际落实上看,在某种程度上分析在局部的范围内,如为社会弱势群体的“知识与信息公平服务”的欠缺,在网络技术发达的情况下,图书馆的信息与知识公平利用的阻力尚存等等“制度安排”的疲软,“图书馆制度”的“改变”与“解释”却又是不协调的。

撇开图书馆人“解释”“图书馆制度”的学术问题,回到读者与社会这里看看。其实,读者对图书馆有更多的期待,社会对图书馆也有更大的渴求,那就是希望我们的图书馆能首先真正而彻底的开放,图书馆为全体公众服务的“公共性”发挥的更充分一些。而这些需要“图书馆制度”的“改变”,需要“图书馆制度”的“制度安排”。这正是图书馆弘扬“图书馆精神”尤其是“公共图书馆精神”的原因和目的。正如范并思老师早在2004年的文章中指出的,“公共图书馆精神的发展经历了平民化、社会教育和民主社会的保障三个阶段。公共图书馆精神实质是保障社会成员获取信息机会的平等,从信息知识角度维护社会公正。‘收费对免费’的讨论是对这一精神的挑战。信息时代仍需要公共图书馆机构/制度来维护社会信息公平。公共图书馆精神在中国并没有真正形成,但理论界对之却很淡漠。今天,公共图书馆精神已成为推动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动力。”【17】从“信息时代仍需要公共图书馆机构/制度来维护社会信息公平”这个视角上看,这不单单是一种“公共图书馆精神”的呼吁与倡导,更是对“图书馆制度”的“制度安排”的落实的一种期待。与其说是这样的一种“公共图书馆精神”催生了“图书馆制度”的“解释”与“改变”,不如说是图书馆人的“制度研究”和“制度安排”诱发并弘扬了这样一种惠及读者与社会的“公共图书馆精神”。

4由“解释”到“改变”:“图书馆制度”的归宿在于“制度创新”

“图书馆制度”由“解释”到“改变”,由“制度知识与理论”到“制度安排”再到“制度创新”,它的归宿也恰恰在于实现真正而彻底的“制度创新”。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和替换,也绝不是单纯的移位,更不是什么天真的愿望,而是受图书馆理论与图书馆实践的发展规律所制约,需要全体图书馆人非常自主性的认识,要做许多理论与实践上的具体工作才能实现的。这就是我们重视“图书馆制度”,开展“图书馆制度”研究,建立“制度图书馆学”价值观和问题域的意义与目的所在。对“图书馆制度”知识与理论上的探讨,如果在此我们把它们看做是比较充分的“解释”,即知识与理论上的充分的“阐释”的话,如果我们把我们的“图书馆制度”的各项主张也看作是基本成熟,“图书馆制度”的“解释”本身固然重要,但我们更需要的是图书馆实践界的“图书馆制度”的“改变”和“制度安排”的落实,且图书馆实践界已经具备了被“改变”和被“制度安排”的环境和条件,关键就看我们的观念和具体的落实能否到位,即能否“制度创新”。

对此,蒋永福老师的一段话发人深省:“毋庸置疑,制度图书馆学研究目的就在于为图书馆制度创新探寻理论依据。以往的我国图书馆学理论研究,面对管理和服务的落后局面,尤其是面对日益拮据的经费困境,人们都习惯于自责(冠冕堂皇地、自欺欺人地美其名曰‘眼睛向内’),并忙碌于内部管理上的修修补补,而不习惯于向正策问责、向政府问责、向制度问责。殊不知,我国图书馆的落后,其根本症结在于制度落后(立法落后、人治泛滥是其典型表现)。也就是说,发展我国图书馆事业的根本出路或当务之急在于制度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用人制度创新,财政拨款制度创新,治理模式创新,专业教育制度创新,服务模式与体系创新等。”【18】这是我们的“制度研究”和“制度安排”最终的和归属的意义,因为真正最终能改变“图书馆制度”研究理论和实践的还是“制度安排”本身的意识和力量,如果“图书馆制度”的知识与理论不是为了“图书馆制度”的“制度安排”的实践,不是“制度创新”,我们最终没有找到适合我们最好存在与发展的一种“新制度”,而一味的去“解释”——详尽的“解释”,那我们的“图书馆制度”的知识与理论就是“解释”的再充分再动听,也几乎就是一堆苍白的废纸,似乎是没有什么必要了。为此我们学习“图书馆制度”的有关知识与理论,对“图书馆制度”的来龙去脉加强认识与理解,身边看得到图书馆一馆之“微观小制度”,心中装有图书馆“社会机构”之“宏观大制度”,这样,图书馆的“制度创新”图书馆人就能够人人有份儿。图书馆人首先拥有这份“图书馆制度”的知识与理论,在思想意识中拥有,我们就会更为主动和积极的在行动中去完成图书馆的各种“制度创新”,把“图书馆制度”的知识与理论从“属物”状态,以一种潜移默化的力量转化给人,才能最终变成“属人”的世界。而这正是笔者本文论及“图书馆制度”的“解释”与“改变”二者的关系与意义之所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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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一卷人民出版社 1972:19

5、8、12、18蒋永福现代公共图书馆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0:前言1、23、前言2、316

6、7韩继章十年图书馆学回顾与思考——关于学术史的对话 高校图书馆工作 2011(4):3——8

9黄宗忠 创新公共图书馆制度 图书馆建设 2008(12):51——55

10栾雪梅 从制度学视角论图书馆知识自由的实现 图书馆建设 2011(9):12——14

11韩淑举公共图书馆发展的制度视角——制度图书馆学研究:学术起点与实践指向 图书馆建设 2008(12):40——45

13蒋永福 田文英 孙瑞英 知识权利与图书馆制度——制度图书馆学研究 图书馆建设2005(1):5——8

14屈文 王梅 论图书馆的“制度安排” 图书馆建设2008年(12)88-91:88——91

15李迎春 王梅论图书馆的“制度意识”与“制度安排” 图书馆论坛 2009(6):97——99

16张勇等继承与弘扬公共图书馆精神推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图书馆 2005(1):4——12

17范并思 公共图书馆精神的时代辩护 中国图书馆学报 2004(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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