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具有就业保障和养老保障的认识误解

2011/11/1   点击数:998

[作者] 杞人妄思

[单位] 杞人妄思

[摘要] 有一种观点认为,土地具有双重社保意义上的保障功能,就业保障和养老保障“农村集体土地的双重功能是土地换社保政策的内在动因。中国农村土地承载着农业生产与农民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土地的农业生产功能是指,作为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土地自身是有产出的。这是土地的自然属性。现阶段中国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主要体现为就业保障功能和养老保障功能。”

[关键词]  土地 就业保障 养老保障 认识 误解



有一种观点认为,土地具有双重社保意义上的保障功能,就业保障和养老保障“农村集体土地的双重功能是土地换社保政策的内在动因。中国农村土地承载着农业生产与农民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土地的农业生产功能是指,作为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土地自身是有产出的。这是土地的自然属性。现阶段中国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主要体现为就业保障功能和养老保障功能。”[1]

什么是就业保障?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所采取的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各种措施的总称。农民也是一种职业,这种职业也需要职业技能、职业素养,并不是一般经验误认为的,种地不需要什么知识技能,任何人都可以在土地上实现农业生产种植。这里隐含了对耕地和农业生产的误解,从自然人加自然土地到职业农业从业人员加耕地实现农业生产,这期间不仅需要有劳动本身的技能培养,也需要国家的保障投入,比如水利设施的修建、农业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的防治等等。所以土地并不就有现代社会意义上所说的就业保障功能,土地有就业保障是人们先入为主的成见和实践经验缺失的误解。再来看看人们认为的土地的另一个保障功能养老保障。养老保障又称养老保险,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常识认为的土地具有养老保障的出发点是,农民在土地上耕种一辈子,到年老了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下自然可以用积攒的积蓄防老,或者其承包地的继承人(通常是其子女)继承了其耕地,因此其土地继承人有义务负担起其养老保障。同样这种观点也是一种成见或误会。农民在土地上耕种半生,到年老不能劳作时就能积蓄财力防老,这显然是一种一厢情愿的纯美愿望,因为劳作和收获及消费与储蓄,并不是径直成正比。这其中与收成与农作物价格等不确定风险相关,并不能保证耕者半生耕种就有半生可靠的防老积蓄。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这是传统文化,传统伦理的道德要求,也是我国法律对每一个公民的要求。但是这并不是说,农民的子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就可以代替国家提供的养老保障。即便是从农民子女继承了父辈的承包地经营权的角度来说,也不能推导出农业人员子女就负担起国家该提供的养老保障(我们同样也不能推导出城镇职工子女继承了父辈的房产等产权就担负其国家提供给国民的养老保障责任),再从农地实际的财力承担力说,这种可行性也大打折扣。所以事实是我们看到农业从业人员的退休(其实是没有所谓退休,除非是病退)及生活远远低于城镇退休职工。

总之,持有土地就有就业和养老保障的观点既在逻辑上说不通,也在法理上没有根据。究其原因,是对土地初级的生活保障功能的夸大,对现代意义上社会保障的误解,也是对社会发展阶段社会制度变革的认识的模糊。我们必须认识到,给每一个国民建立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产物,是文明的产物。给农民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是国家的义务,也是国际通行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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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换社保”的理论与实践》侯志军《法制与社会》2011年2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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