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质柏先生在芝加哥大学博士论文之三

2013/4/25   点击数:928

[作者] 桂裕民

[单位] 桂裕民

[摘要] 尽管一个受过教育的人的常用词汇大约是7000个*1。汉字有六种正统的字体,有点类似与英语相似的黑体,斜体和罗马体。第一个并且最古老的书写体是篆书,主要用于印章和装饰题字上*2。第二种字体是隶书,或者是方平体,是作为一种优美的字体用于记录中,现在用于序文*3和正式的题字上。最重要的字体是楷书。任何一个识字的,能写出清晰的字的人都会写楷体。第四种字体是行书或徒手书写,频繁用于序文和题字,但很少出现在书籍中。另一种充满缩写的更潦草的体是草书。在宋朝产生的第六种字体,宋书是最为普遍的。它与隶书主要的不同在于它对每个笔画的一丝不苟,竖的重写和横的轻写。

[关键词]  桂质柏 芝加哥 大学 博士 论文 图书馆



尽管一个受过教育的人的常用词汇大约是7000个*1。汉字有六种正统的字体,有点类似与英语相似的黑体,斜体和罗马体。第一个并且最古老的书写体是篆书,主要用于印章和装饰题字上*2。第二种字体是隶书,或者是方平体,是作为一种优美的字体用于记录中,现在用于序文*3和正式的题字上。最重要的字体是楷书。任何一个识字的,能写出清晰的字的人都会写楷体。第四种字体是行书或徒手书写,频繁用于序文和题字,但很少出现在书籍中。另一种充满缩写的更潦草的体是草书。在宋朝产生的第六种字体,宋书是最为普遍的。它与隶书主要的不同在于它对每个笔画的一丝不苟,竖的重写和横的轻写。

*1.根据由Lu Erh-kuei 和Fang I编撰的学生用词典,有7407个字。

*2.在中国印章被赋予很重要的意义,经常作为私人或官方交易的权威证明或标志确认。根据西方惯例无论何时需要个人签名,中国用印章代替。

*3.参阅Sang Chiao和其他人的Lu shan tung chih:庐山地方索引(1661)

一篇横排或者竖排的相同文章会占据差不多相同的位置*1。竖排是世代以来的惯例,然而横排是近10年或20年才兴起的。现在,书籍和周刊会根据作者,出版商的偏好选择竖排或横排。但在科学类书本中,考虑到规矩和对一些其它语言的引用*2,横排更受欢迎。如果选择竖排,文章从上倒下,从右至左排列。换言之,如果选择横排,文章排列与英语书籍排列相同。

忽略石版和其它化学方法的运用,中国书籍最主要的三种材料是:(1)研磨,或者说是石字;(2)木块;(3)活字。现在简要说下相关的书写用具纸,墨水,毛笔或钢笔。

中国人普遍承认把造纸的过程从纤维简化为纸浆的发现*3。直到19世纪开头,一张纸的制造都只是手工完成。除了碎布和木头,中国的造纸商还利用稻草,竹子,树皮等。长江以南的省以造纸业文明。事实上,有一句名言是这样说的:“哪里有米和竹子,哪里就有纸张。”

*1.很有趣的注意到Iowa大学的一个毕业生H.T.C.Tu,作了一项研究默读中文中理解力和速度的调查。他的结论是,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横排比竖排更有效率。参阅中国社会和政治科学展望查看全部实验。

*2.横排的典型例子是Tang Chin-kao’s Hsin wen hua tzu shu:新文化百科全书。(上海:商务印刷馆)

*3.Ts’ai Lun ,汉朝的一个太监,是纸的发明者,他把发明在公元后105年报告给皇帝。参阅后汉书

中国墨水,一般称为“印度墨水”,是从燃烧的油,松树,皮毛和其它树脂物质的烟尘中制造出来的*1。金墨,是从草,伊兴玻璃,樟树,麝香和宽大的金叶末里制造出来的,被学者高度认可。贵州产的墨水也很被尊敬。普通墨水被称为颜墨,是从树脂,松树或皮毛,胶水和一点樟树中制造出来的。

中国墨水的一般形式要么是长方形的,要么与动物的形状类似,刻上了制造者的名字,用文言装饰*2。当被使用时,用一块石在水和墨的混合上研磨。但印墨是液体的,固体墨溶于水中。

*1.充足的证据证明Wei Tan( 公元后3世纪)是沿用至今的油墨的创始人。参阅Tsang Li huo等著的中国生活材料百科全书。

*2.Fang Yu,中国墨论述(1588)。这本书的作者聚集了各种各样的中国墨水,用圆,方,椭圆,长方形和其它形状进行分类。在每一种中都会解释装饰用途。

红墨水既不是固体的也不是液体形式的。它是来自辰砂。学者用它来写书中的评论和注解,偶尔也用于在文章中标注字节*1。

中国的毛笔包含了一绺发系在通常是用竹子做的把柄上*2。这绺发作为毛笔的末端,与西方鹅毛笔的尖端相应,是从很多种类的动物,例如黑貂,狐狸,臭鼬鼠,山羊,兔子等的身上取来的。最好的材料是黑貂和狐狸。长在臭鼬鼠腿上和颏下的毛很坚硬,适于写小字;然而山羊的毛是最常见的。兔毛笔因其黑紫的颜色而被称为“紫”笔,既不像山羊毛一样柔软,也不像臭鼬鼠毛一样坚硬。鸡毛有时也被用来做毛笔,但仅被有技巧的书法家使用,因为它们太软和易弯。一支好的毛笔大约可以写10000个字。

生产毛笔的工匠分为几类,每一类分别致力于生产的一个阶段*3。当毛首先到达工匠的手中时,他先用洁净的水洗,再用石灰溶液处理,最后在太阳下干燥。在干燥以后根据长度,适用度等分类。

*1.Ssu shu tu pen :四本学生用书。在这本书里,纸被分为三个部分。上部包含有评论,整个用红墨;中间部分用红笔作标注;下部留下用红笔标注难读的字。

*2.普遍宣称公元前三世纪的Meng Tien是毛笔的发明者。但Ssu ma chien shih chi的历史传记中没有提到这个事情。他或许只是简单提高了毛笔的质量。

*3.制造中国书写用毛笔的详细叙述可以在贾思勰的齐民要术中找到

分类人也负责结合不同等级制造毛笔。已经分好的毛再经梳理,准备分绺系在竹柄上,短的毛在中间,长一些的毛在外周。接下来整理者尽可能让毛发紧粘在一起,并去掉其中断的部分。每一支整理好的毛发都用树脂,涂漆或浆糊粘合在笔柄上。最后在柄上刻上商标和制造者的名字作为完成。高等的毛笔有时还会用经典著名的诗篇来装饰。

在木刻术的应用之前,由文学艺术基础组成的中国经典被铭刻在石块或平板上,在2世纪有两个完全的目的,(1)作为全国权威工作的标准,(2)在研磨的过程中宣传它们*1。

存在的最好的石板系列,是在1791年至1795年被乾隆帝雕刻的。这块石的每一面都被特意的分隔,以便拓片可以放在纸上和书中*2。

第二个生产书籍的来源是木刻印。虽然它的诞生是未解之谜,但我们知道它早在宋朝时期就已经被成功使用了*3。木质材料通常是梨树,李树或榕树。在被刻之前,先被切成大页书写纸的大小,大约一英寸的厚度。为了避免它们破裂和收缩,会先在水中浸泡。

出版的材料是由专业的作者在薄而透明的纸上写的。由于木块的每个表面都有两面要印,书的题目,章节,页码,偶尔出版商和日期都印在中间部分,就像鱼的尾巴,暗示着纸业的折叠*4。

*1.在公元后175年,多才多艺的学者和官员Tsai Yung, 被汉灵帝指派去监督石块上的印刻工作,这项工作在公元后183完成。

*2.十三部经典拓片的副本,从乾隆时期得到,现在由中国故事研究图书馆所有

*3.宋朝(公元后960-1280年)印刷的书中还有存于今的。这些是珍贵的宝物,在各种图书馆索引中都有详细描述。

*4.Chu ko Liang ,Chung wu hao chu ko kung ming hsien sheng chuan chi:Chu ko Liang作品集,在这整本书中,“鱼尾”可以在每页中看到

边际的注解和评论位于上方,或者以一半大小印刷于行间。如果两篇作品为了比较或说明而印在一起,一篇排在卷册的中间或上半部分,用一条重线与下半部分的内容隔开。说明通常在书籍的开头不同的页面*1,或者穿插在文章的主体中*2。这些作品由中国官方政府评述,编译或出版,一般在题页都有龙的形象,作为一种帝王权威的象征*3。

当副本已经准备好以后,面朝下粘在木板上;木块上没被覆盖的其它面然后被刻成大约1/8的厚度,留下印刻。至于印刷,印刷人拿着墨刷,为了使墨均匀分布在木块上轻轻的在木块表面研磨墨刷。一支洁净的毛刷的在木块上的几下扫就完成了印刷。除了这个过程显然的粗糙,它很好的达到了目的;切割木块所付出的体力被避免使用其它印刷方法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延期的特征所补偿。

*1.例如,罗贯中,三国演义。在这本书里解释出现在文章主体之前

*2.例如,Chang Tai-yu,Ti chien tu shuo,在这本书中解释穿插在书中

*3.Chen Ting chin等著的康熙tzu tien是个很好的例子。因为这部书由康熙编撰,在题页有龙的标志。

虽然西方仍然不同意是谁发明了印刷术,但成为第一个中国活字印刷术的发明者的荣耀属于中国一个叫毕升的铁匠(公元2世纪)。关于他的发明的描述是由一个当代的学者,沈括写的,真实性未被挑战过。

“在庆历年间,一个名叫毕升的普通人,发明了使用铁板的另一种印刷术,即活字印刷术。他用一些很好的平时用来制作普通盘的塑料粘土,大约几张钱的厚度,叫chien,在这些板上他制作了一些分开的印章,接着在火中烘烤,使它们烧硬。接下来把由树脂,蜡和纸屑组成的铁盘放在桌子上。”

“当他想要印刷时,他把需要的胶泥活字拣出来一个个从上到下排进已经用面糊覆盖好的框内,安排好顺序,面朝右,一个接着一下。排满一框就成为一版,接着放在近火的地方来融化一点面糊,然后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板,重重的一按,通过这种方法就陷在糊里了,整齐甚至就像磨刀石一样。

“如果只印二三本,不算省事,如果印成百上千份,工作效率就极其可观了。

“对一般常用字都备有几个甚至几十个,以备同一版内重复的时候使用。当不使用这些字时,他用纸把它们包起来。遇到不常用的冷僻字,如果事前没有准备,他就马上雕刻,用小火烘烧,几分钟后就可以使用。

“发明家不使用木活字的原因是木块有时多孔又硬,如果注入水,就会变得不平顺;此外,如果用相同的方式烘烧,就不能再被移动,作为一个新的联合。因此利用烘烤的陶器字更好。当他完成了一版的印刷后,他再加热一遍来融化水泥,然后用手把字清除掉,不用保留最小部分的水泥和泥土就把它们分开。到他死之后,他的活字被他的朋友们小心的保存着。

这个发明在几个世纪内并没有发展为实际应用来代替雕刻,主要是因为这些中国活字在需要的特定情况下很难准确找全。然而,在康熙帝1662-1723年的统治之下,国家繁荣,人民安乐。在1710年他颁布了一个法令,一部完整的词典要在Chen Ting-chin和其他人的领导下完成编撰。六年之后,大功告成。这不仅对定位字词很有作用,还引出了一个新的有效的依据214个词根来排列中国字的方法。

最新发现的这个排列的一个即得结果是签字盘的应用。著名的百科全书,图书集成,是其中用活字印刷术出版的一本。渐渐的,在这种激励下,活字印刷术被广为采用,代替了木版印刷术。

现在中国书籍出现的形式是经过很多变化的结果。现今的中国书籍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用丝绸作为写字材料的时候。跟随其后的是纸的问世。它们都很柔软轻盈,当被使用时,经常被滚卷。每一卷都有一支杆,丝绸或纸都缠绕其上。为了装饰和实用的目的,这支杆经常由象牙,珊瑚,黄金,檀香,漆器,龟壳等珍贵材料制成。长度经常根据其文章而定,宽度通常是超过一支足一点。线条从上到下,从右至左。一个常用的惯例是把一张布或丝绸附着在卷上,使得不用打开卷轴就可以阅读到题目,或者把它从其上移除。

另一个处理已经印好的纸张的办法是把它们用面糊或胶水粘起来。这些纸被折叠成方便的页数而不是围绕卷轴缠绕。开头页和结尾页用坚硬的封面保护。

传统的,影响力无需争辩的中国式装订方法是穿刺装订。首先,页面摆在一起,沿中间折叠,印好的那一面朝外。栏外标题和页码一半在一边,另一半在另一边的折叠。背面是散口,不同于由单页边而不是折叠组成的开头页。在组成的纸页都被校订以后,顶边,底边和背边都用锋利的小刀修剪。由厚点的纸张组成的封面包在开头页和结尾页,但不覆盖书的整个结尾页。接下来按照一定的距离在背边打孔,打4个空是惯例数。一张布或丝绸在背面上部和下部的角落粘上,整个部分用丝绸或棉绳穿过孔洞缝起来*1。

很重要的一点是这个过程还没有完。为了让作品不同的部分放在一起,一些包裹装备是不可缺少的。一种方法是使用用普通布料或精美印花丝绸包着的厚纸板*2。它要和书一样高,包住一到十个或更多卷的任何地方,只留下顶和底部分暴露在外。第二个方法是用两张木板,用线系在一起作为封面*3。

*1.丝绸用作贵重作品。例如,Shan his tsun cheng hui pien:山西省的当地政府,由Yen His-shan呈交给朝中图书馆,有六卷。每一卷都用黄色的丝绸包在上面和下面的角。

*2.A kuei等,乾隆81大寿庆典记录。在这种情况下,书用漂亮的织锦保存。

*3.在中国的南方,根据天气状况,普通的布满干浆糊的硬纸板易生虫。因此,木板更受欢迎。

自从中华民国1912年成立以来,人们意识到旧的方法不再适用于新的情况。除了特定一部分的文学出版物,大多数书籍都以像西方的方法印刷和装订。

在一本典型的书籍中,题首页,包括了作者,题目,出版商,日期。如果其中的任何一项被遗漏,就会在对应的开头页的背面,或是序文页,正文中的第一页,或是结尾页,或是结尾页的倒数第二页中出现。个人的单独成页是相对近来才出现的。

出版书籍的有五个不同的组织,即是,政府、,省图书公司、私人个体、商业组织和宗教组织。最庞大的作品,例如百科全书,索引和字典,是由根据皇帝意志的中央政府出版。它们不仅是用来出版,还用来作为献给官员和曾经为政府积极服务过的人的礼物,也可供学者参考使用。

由政府出资维持的省图书公司出版的书也与上类似。这些作品包含全国不同地方的地貌,经典著作,历史论文和其它文学出版物。这些书中的一部分是有价出售的,另一部分是免费分发。

中国书籍的很大一部分是由私人个体出版的,特别是关于个人的文学作品,例如通信和家系记录。

私人出版机构的最新竞争者是出版公司。中国最大的出版和印刷公司是上海的商务印刷馆。这是在1897年由一群人以4000美元投资成立,当时是和几个出版社开始出版业务开展的。在1905年用100万的投资基金注册为有限公司。后来投资基金的数目在一些条件下增长。关于科学,历史,地理,教育和其它主题的书籍在此编写,编译和印刷。

除了商务印刷馆之外,还有别的出版公司,即是,上海的中华书局,南京的南京图书公司,北平的北新图书公司,广州的光华图书公司等。

也有宗教组织的出版物,特别是佛寺,基督教出版社。它们的产物局限于宗教材料,符合它们的拥护者和皈依者的品味。

早于1912年,对法律认可和政府支持的出版物,中国没有检查制度。但对一些关于习俗和先例的,中国还是有。被认为是没有人会写反政府的东西,没有出版物会损害传统的习俗和道德。在这两种情况下地方官员都是法官。同时,必要条件下,在官方事物上疏于职守的官员,会被赋予职权的检查员责备。

在1914年,12月4号,出版物的相关法律被官方发布,包含了23篇文章,涉及到作者,出版人和印刷人。如下:

第一条:出版物是通过机械过程,印刷人的捺印,或打印或其它的化学设备印刷关于任何书籍,著作,图画,绘图,供于在市场中出售和传播的合法权利。 第二条:出版物中涉及到的主体如下:

作者

出版商

印刷人

作者是一篇文章的创造者或是拥有一篇文章版权的人。

出版商是买进或出售书籍,著作,图画,绘图的个体。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他为了商业需求可以要求版权特权,可以等同合法作者。

印刷人是对印刷业务负责的个体。

第三条:任何即将出版的书籍,著作,图画和绘图都要揭示下面的说明:

作者的名字和出生地。

出版人的名字和地址和出版的日期。

印刷人的名字和地址,印刷的日期,如果印刷的建立有名字的话还要有印刷建立的命名。

第四条:在任何书籍,著作,图画和绘图出版或计划之前,一份请愿和著作的一个备份要交给警察局记录,另一个备份要交给内政部的相关部门记录。

任何由官方办公室,政府组织,或市政组织出版的出版物也要在内政部门记录,但这条法律不适于官员在演说中的演讲词或报告的相关作用的出版物。

第五条:涉及到之前文章的请愿记录要由作者和出版人共同申请。但是,对于不是用来销售的出版物,请愿书可以以作者或出版人的名义申请。

对于任何没有版权的书籍,著作,图画和绘图,请愿书要由出版人申请,并列出相关理由。

第六条:以学校,公司,董事会,修道院或协会名义的出版物要以机构的名义报告。

第七条:对于任何作者或出版商没有申明所有权的作品,如果同样的作品在官方公报上出版一年,在这段时期内没有人申明所有权的话,请愿的申请能被允许。

第八条:以连续数目或特殊装设连续发布的出版物在每次出现时都要报告。

第九条:当对已记录的出版物有任何的改动,修订,解释和说明的插入,图画的插入时,要求记录的请愿会根据第四篇的提议重新申请。

第十条:第三篇和第四篇的提议不能应用于通信,卡片,报告,协会的调节,或学校,家系谱,通报,讲座说明,合同,票,证书,传单,广告,和照片等的出版物;但如果这类出版物与第11篇和12篇的提议相反,将会根据这条法律的提议处理。

之前段落的提议也适用于在Ssu k’u 目录中提及或在教育部门被批准的旧书籍或印字的再生产或再印刷。

第十一条:书籍,著作,图画或绘图有下列目的的出版物禁止发行:-

引起反政府的叛乱;

妨碍管理的安宁和秩序;

损害好的习俗和道德;

怂恿他人犯罪;在刑事诉讼中牵连被告,或有害于他;

根据当局初步的听证,待决的决议就较轻程度或严重程度上的对犯罪的惩处进行预测

出版有关法庭审讯过程中旁听人被排除在外的任何内容

在当局保留许可权情况下不得揭露军事机密,外交机密或官员的私事

损害个人名誉的攻击性言论观点

第十二条:在国外出版的任何文章,书籍,著作,图画和绘图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或销售。

第十三条:如果根据第十一条被禁止出版的任何书籍,著作,图画和绘图被出版,或者根据第十二条被禁止流通或销售的任何书籍,著作,图画和绘图被流通发行或销售;在前面的任何一种情况下,当地的警察局在必要时可以没收手稿或打印稿。

第十四条:任何侵犯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的出版人被罚以大于5美元少于50美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任何侵犯第十一条中第一条或第二条分款项的作者或出版人,在五年内或延期被判以一段时间的监禁,同时手稿或打印稿被没收。

第十六条:任何侵犯第十一条中第三条至第七条分款项的作者或出版人,被罚以大于15美元少于150美元的罚款,同时手稿或打印稿被没收。

第十七条:任何侵犯第十一条中第八条分款项的个人,根据刑法规定,会依据被伤害一方的控诉来处理。

第十八条:任何侵犯第十二条款项的个人,根据第十五,十六和十七条处理

第十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涉及的没收可能是在手稿或打印稿在可分开的情况下部分的没收。

第二十条:根据刑法,被同意的或自首的罪行,不符合本法中的处罚款项。

第二十一条:在本法中提起公诉的时间是一年,从出版开始算起。

第二十二条:如果没有当地的警察局根据本法执行处罚职能,由地方法院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法从发布时开始执行。

关于版权问题,直到宋朝以前都没有可以阻止个人借阅或拥有,并从中盗印获利的行为。在那段时期中,版权是个未知的词。从宋朝开始,政府开始在印店和书中*1.粘贴告示,禁止在未得到书籍作者许可的再印。这个建立起来的制度直到1915年才生效,虽然在1912年9月26日就通过了,包含了五十五条条款*2。

在袁世凯的统治下,版权法在1915年11月7号修订后发布,如下*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版权是根据本法条款登记的生产如下作品的一种排他性权利

书籍,讲座,和记录

音乐作品和戏剧

图画和书法

照片,雕刻和木雕

与教育和艺术有关的任何其它作品

第二条 各种作品的版权要在内政部门登记,登记过程和费用根据指定要求完成。

第三条 原作者有权转移版权。

*1.一张禁止未经作者同意再版书籍的告示可以在Liu I-cheng 的Li tai shih Weh:中国历史大纲中找到(上海:Chung Hsin Co,1905)

*2.根据N.F.Allman,中国的商标,专利,版权和商品名实行手册(上海:Kelly和Walsh,1924)p103-121

*3.法令大传:中华民国的全法和法令(上海:1924)p526-7

第二章

第四条 作者终生享用版权;在他死后,他的继承人或后代有30年的享用版权期限。

第五条 合作作者终生拥有版权,在他们死后,他们的继承人或后代享用版权年限为30年。

第六条 如果在作者死后作品才出版,他的继承人或后代享有版权30年。

第七条由政府,学校,公司,公共组织,寺庙,修道院或社会出版的书籍,版权由那些政府,学校,公司,公共组织,寺庙,修道院或社会享有30年。

第八条 任何匿名或用笔名出版的作品的版权由作者享用30年,如果作者在此期限之前把笔名改为他真实的名字,按第四条处理。

第九条 照片的版权可被享有10年,但在书中的插图不在此范围内。

第十条国外出品的翻译作品的版权由翻译人按第四条中提出的享用;但翻译人无权阻止他人从原版中翻译同一本书,除了其他翻译人采用与原翻译人相似的措辞以外。

第十一条 版权的享用从书籍登记时开始。

第十二条作者的继承人或后代根据第四条享用版权是从作者死后一年开始;继承人或后代根据第五条享用版权是从最后一名合作作者死后的一年后开始。

第十三条 对于定期性或分期出版的书籍,详细情况应在登记时说明;在后面的出版中其后的报告应交给当局。

第十四条定期性出版书籍的版权从任何一部分登记时开始生效;分期出版的书籍版权从最后一卷登记时生效。在未版完的书籍和最后的分期在之前的分期部分登记后三年未出版的情况下,之前最后登记的分期作为最后部分。如果每一分期书籍的出版在第一分期书籍登记之前说明,这条不适用。

第十五条 如果作者在死后没有继承人和后代,他的版权会被取消。

第十六条 版权的转移或继承需要登记。

第十七条在已登记版权的书籍的再版时,如果章节发生了改变或重排,或插入了注解和图片,新一版的样本应该呈交给第一版登记的地方。

第十八条如果一名合作作者拒绝出版该作品,由他所写的那部分应该从书中去除,供他考虑使用;但在书籍不允许它的部分内容被去除的情况下,适当的补偿要支付给那个不愿出版他那部分的人,版权归共同所有。在受补偿一方的要求下,可以拒绝他的名字出现在出版的作品中。

第十九条 由多个作者统一编写的书籍的版权根据第四条由编译人所有;由剽窃他人作品组成的书籍不在这个范围内。

第二十条 在个人给予编写书籍的人,执行照相的人报酬的情况下,书籍或照片的版权由付报酬方所有。

第二十一条演讲和致词的版权,无论是否被原始投寄的他人记录或由政府或教育组织出版,都应该由演讲人享有。在这些演讲和致词的出版物被演讲人同意的情况下这条不适用。

第二十二条在个人的研究工作中对他人的作品有新的发现或制造出不同于他人设计的精美艺术作品的个人,被认定为作者,并且享有制造和记录作品的版权。

第二十三条 以下各种作品没有版权

法律,指令,协议,急件和官方记录

布道和慈善组织的文件

处理政治和时事新闻的报纸文章和报道

在公共会议发表的演说

第二十四条 被出版法禁止的书籍不享有版权。

第三章 侵犯版权

第二十五条 在一本书的版权被注册以后,任何试图再版或盗版这本书或使用其它不恰当的途径侵犯作者权利的个人将会被起诉。

第二十六条 除非注册版权的转移或抵押,否则将会对第三方的侵权采取行动。

第二十七条承让人和抵押人不允许为了出版目的删除文章或改变原作者或改变书籍的名字。服从已故作者意愿的从作者那获得的应许或对书籍的改动等不适用于这条。

第二十八条任何版权已经到期的书籍不被认为是公共财产;但决不允许个人为了出版的目的从这类书中删除章节或改变作者或本书的名字。

第二十九条 个人的作品在另外他人的名义下出版被认定为等同于伪造。

第三十条 不允许个人利用作者未出版的作品作为借债的抵押,但在得到作者允许的情况下这条不适用。

第三十一条 下列的几种作品不被认定为盗版作品:

(a) 从一些作者的作品中编辑选段或总结作为教科书或参考书籍。

(b) 为了解释或确证个人作品中的某些观点从其他作品中的引用。

(c) 其他人的绘图的雕印的出版,反之亦然。

关于条款(a)和(b),引用处的来源要说明。

第三十二条 在书籍作者侵权的情况下,被起诉的一方除了承担本法提供的处罚以外,还必须对被害方承受的损失作出赔偿。

第三十三条对于由合作作者共同出版的书籍,其中的任何人都可以对侵犯他那部分版权的个人进行起诉,不需要等候其他合作作者的许可。

第三十四条在关于侵犯某书版权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作者可以要求法院暂时禁止盗版书籍的销售。如果法院的判定证明疑书不是盗版的,在此过程中由于暂停书籍销售而对被告方引起的损失由原告偿还。

第三十五条如果对一本书版权的侵犯被法庭判定为无意的,不需要承受任何罚款和处罚;但任何由被告人通过这种无意的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要偿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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